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2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政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附表:受刑人陳政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6日至│99年8月12日│99年8月14日│││99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07號等│第9507號等│第9507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191號(編號│執字第5191號(編號│執字第5191號(編號│││1至3之罪經彰化地院│1至3之罪經彰化地院│1至3之罪經彰化地院│││100年度易字第698│100年度易字第698│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定應執行刑1年)│號定應執行刑1年)│號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5日│99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778號等│緝字第778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09號│100年度簡字第6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9日│100年10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09號│100年度簡字第60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8日(聲請│100年11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2月│書誤載為100年12月│││││12日,應予更正)│12日,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28號(編號4、5│字第428號(編號4、5││││之罪經本院100年度│之罪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09號定應執│簡字第609號定應執││││行刑6月)│行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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