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繼全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繼全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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