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郭泰宏 訴訟代理人 劉昇昌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局長訴訟代理人 楊美美
李青燕 蔡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