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被告乙○○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被告乙○○強盜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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