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麗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3號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