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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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張瑞蘭 被告 陳茂菁 (原名 陳建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年度壢簡字第5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姚懿珊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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