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4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