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壹日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雅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2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8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游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