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661號抗告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因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梁淑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