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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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國字第13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補正,該裁定於101年12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嘉烈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