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525號上訴人 徐美芳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被上訴人 張國華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2樓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院99年訴字第3493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為新台幣(下同)979萬9,185元(原審送鑑價額1,959萬8,370元,原告即上訴人應有部分1/2,19,598,370×1/2=9,799,1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020元、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8萬5,833元、第二審裁判費12萬8,750元,共計21萬4,583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21萬4,58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