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90號抗告人丙○○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02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9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4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