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吳新賀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連帶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欠明瞭),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原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含證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