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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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廷叡指定辯護人郭百祿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28號、第7280號、第10347號、第11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廷叡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6、3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0、24、34、4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蕭廷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均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地點,將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分別販賣予 賴宏龍蕭暐倫張竣偉 ,並收取附表一所示之價金,而完成交易。嗣經基隆市警察局分別於112年6月7日、112年7月14日、112年10月3日,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本案公訴人、被告蕭廷叡及其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屬同條項款附表所載之相類製品,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函釋,二者雖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但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仍屬有別,且目前國內發現者似都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酸鹽,則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性有差別之第二級毒品。雖本案被告及證人於偵審過程迭將「甲基安非他命」稱為「安非他命」,惟此僅係一般口語習用之稱呼,現時國內施用毒品者施用之安非他命類藥物,實以「甲基安非他命」為常,鮮有為「安非他命」者,可認本案被告及證人所稱之「安非他命」乃「甲基安非他命」,先予敘明。
參、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訊問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宏龍、蕭暐倫及張竣偉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12年度偵字第11842號卷第177-189、199-205、213-220、221-235頁,112年度偵字第6428號卷第293-298、409-414、421-455、483-488、555-558頁),並有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截圖、基隆二信合作社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112年10月26日、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偵字第11842號卷第43-122、137-172、175、281-285、289-299頁,112年度偵字第6428號卷第25-29、133-136、215-281、327-353、463-481頁),復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既已供承其歷次販賣行為均有賺取價差(見本院卷第71-87頁),足認被告係基於營利意思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其主觀上顯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3、5、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4、
8、10-2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6、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7所為,分別以一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予賴宏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其上開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15次販賣第三級毒品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毒品所設之法定刑度,均遠較其它犯罪為重,然同為販賣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交付,是其態樣顯非可一概而論,即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非可等量齊觀,故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可參)。本案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均尚微,獲利不高,所為核屬小額交易,是被告應屬毒品交易之下游,惡性及對於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顯然遠不如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大量販賣毒品營生之「大盤」、「中盤」毒梟,是縱經前述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後對被告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現象,而顯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爰就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遞予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之物,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惟慮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其販賣毒品之獲利甚微,兼衡其販賣毒品之價量,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又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次販毒所得,均已收取,業經認定如前,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5,800元,經被告供承:都是我所有的錢,裡面也包含我販毒的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71-87、319-342、423-448頁),且金錢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金錢混同後,相同之金額即具相同之價值,復考量刑法沒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意旨,應認上開扣案現金即為本案犯罪所得一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計算式:總價金9萬2,500元-扣案現金6萬5,800元=2萬6,700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販賣所餘毒品部分: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6、30所示之物,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經被告供承係其為本案販賣犯行所餘(見本院卷第71-87、319-342、423-448頁),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從沒收。
⒉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販賣第三級毒品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本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經被告供承係其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餘(見本院卷第71-87、319-342、423-448頁),揆諸前揭說明,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之第三級毒品,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係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扣案附表二編號7、20、24、45所示之物,經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供其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不予沒收部分: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27-29、31-33、35-37、39所示之物,雖經送鑑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惟經被告供承另案施用犯行所餘、與本案販賣犯行無關(見本院卷第71-87、319-342、423-448頁),經公訴檢察官表明將另行偵辦其涉犯施用、持有毒品之犯行,故該等扣案物在日後之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被告刑事犯罪證據之可能,而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不得在未經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終結前,遽於本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石蕙慈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毒品交易金額(新臺幣)主文1賴宏龍111年10月12日凌晨0時35分前之不詳時間賴宏龍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三級毒品咖啡包(下稱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3,0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2112年4月9日晚間6時15分許前之不詳時間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2,0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3112年4月30日凌晨0時17分許前之不詳時間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2,0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4112年6月2日凌晨0時33分許前之不詳時間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5,5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5112年6月7日凌晨3時45分許Line通話後之某時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5,0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6112年6月13日凌晨0時16分許前之不詳時間⑴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⑵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4,5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7112年7月1日中午12時29分許前之不詳時間⑴甲基安非他命4公克⑵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12,0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8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9分許前之不詳時間三級毒品咖啡包10餘包3,6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9112年10月2日凌晨4時41分許前之不詳時間甲基安非他命4公克6,5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10蕭暐倫112年6月4日某時許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前(統一超商深瑞門市)三級毒品咖啡包3包(黑底小惡魔圖樣)1,5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11112年8月13日晚間10時3分許微信通話後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5,0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12112年8月16日凌晨2時4分許微信通話後基隆市○○區○○○路000○00號前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11,6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13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微信通話後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前(統一超商深瑞門市)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5,2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141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17分許微信通話後基隆市○○區○○○路000○0號前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5,2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15112年8月27日晚間10時13分許微信通話後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白底紅蘋果圖樣)5,8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16112年8月30日晚間11時21分許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黑底紫色閃電圖樣)5,2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17112年9月5日晚間9時48分許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黑底紫色閃電圖樣)5,2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18112年9月26日某時許基隆市○○區○○○路000○00號前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2,8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19張竣偉112年6月6日晚間9時22分許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騎樓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3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20112年9月28日晚間9時44分許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3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21112年9月29日晚間11時34分許基隆市中正區觀海街(山海觀社區內)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300元蕭廷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總價金92,500元
附表二扣案物品(現金單位為新臺幣)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1至1-1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6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約0.187、0、0.152、0.18、0.183、0.72、0.536、0.73、0.729、0.06、0.169公克⑶被告所有、販賣本案第二級毒品所餘2綠色圓形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1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7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 硝西泮硝甲西泮 等成分,驗餘淨重約0.852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3橘色粉末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5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依替唑侖、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約1.613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4橘色圓形藥錠2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2、2-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5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共約2.636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5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6遠端監控(監視器)3組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2)7夾鏈袋1批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3)⑵被告所有、本案販賣毒品所用8電子磅秤3台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6、2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4)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9K盤(含刮片)2組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7、2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5)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10玻璃球2顆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8、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6)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11不銹鋼研磨缽1組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9、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7)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12湯匙2支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0、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8)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13塑膠碗1只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9)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14陶瓷研磨棒1支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0)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15美樂蒂餐盤1個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1)16包裝袋1批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2)17鐵盤1只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3)18果汁粉2罐⑴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6、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4)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未檢出含有法定毒品成分19百香果香粉5瓶⑴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7、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5)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未檢出含有法定毒品成分20iPhone11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⑴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8、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6)⑵被告所有、本案販賣毒品所用21iPhone8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9、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7)22iPhone14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黃翊鈴 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0、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8)23離子夾1支黃翊鈴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19)24夾鏈袋1批⑴被告所有、112年6月7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0號編號20)⑵被告所有、本案販賣毒品所用25藍色夾鏈包1個被告所有、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19號編號1)26甲基安非他命6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1至3-3、7、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4號編號1至3)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約7.977、0.622、0.717、0.72、0.298、0.157公克⑶被告所有、販賣本案第二級毒品所餘27綠色圓形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3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約0.223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28愷他命2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被告所有、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6-1、6-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2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 含愷 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約0.369、0.733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29庫伯力克熊超人造型紅黃底造型包(內含紫色黃色粉末,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5包⑴112年7月14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21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約1.025、0.964、0.65、0.999、0.809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30甲基安非他命7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3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約6.667公克⑶被告所有、販賣本案第二級毒品所餘31愷他命3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1)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約2.626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32愷他命2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2)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約40.305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33CRITICALHIT小熊黑底造型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6包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3、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3號編號2)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毛重約19.507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34SPIDER-MAN黑底造型包(內含黃色粉末,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包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3)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毛重約14.668公克⑶被告所有、販賣本案第三級毒品所餘35橘色橢圓形藥錠2包(共6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4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甲西泮、及4-溴-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成分,驗餘總毛重約4.241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36綠色圓形藥錠11包(共22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6、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5)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甲西泮及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驗餘總毛重約25.112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37米白色粉末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7、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3號編號3)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及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毛重約11.473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38白色結晶1包⑴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8、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1)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未檢出含有法定毒品成分39橘色破碎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9、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4號編號6)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經檢驗含硝甲西泮及4-溴-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成分,驗餘總毛重約0.38公克⑶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檢方另行偵辦)40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0、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2)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41電子磅秤1個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1、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3)⑵被告所有、另案施用毒品所用42基隆二信帳號00000000000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 王香蘭 ,含金融卡1張)被告母親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2、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4)43現金6萬5,800元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3-14、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5號編號1)⑵被告所有、內含本案犯罪所得44偽鈔1,000元(千元鈔1張)⑴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3-14、贓證物品保管單113年度保字第52號編號1)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日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假鈔鑑定書45iPhone11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⑴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5、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5)⑵被告所有、本案販賣毒品所用46OPPOA74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6、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6)47SAMSUNG平板電腦(GALAXYTABA7LITE)1台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7、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7)48iPhone14手機1支(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黃翊鈴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8、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第972號編號8)49監視器1組(2台)被告所有、112年10月3日所扣得之物(基隆市警察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19、贓證物品保管單112年度保字第972號編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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