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楊邑恩
被   告  曹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3月19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應於同年月26日前補繳,
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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