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46號
原   告  梁淑雅
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
被   告 千禧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13日下午5時1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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