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4,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00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