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債權人鑾松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俊樹開發有限公司、戊○○、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有二人,債權人究係要求債務人如何向債權人給付(係向債權人中任一人給付,或向其中一人給付何部分?),應具體表明。又本件如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應撤回非票據權利人之債權人部分。如本件係基於租賃關係請求,應撤回非出租人之債權人部分。
二、本件債權人究係基於票據關係或租賃關係而為請求?請釋明。如係基於票據關係,因發票人為俊樹開發有限公司,而票據法上支票並無保證人,其他債務人又非背書人,如何對其他保證人戊○○、乙○○、甲○○請求?如係基於租賃關係請求,請提出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如無依據,僅能以年息百分之五之利率請求,且利息起算日亦不得自提示日起算,應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租約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俊樹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戊○○、乙○○、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公司名稱、負責人及所在地有變更,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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