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37號、第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蘇俊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99年度湖簡字第741號」
應更正為「99年度湖簡字第471號」;證據清單編號四所載「翻拍自現場監視器錄影帶畫面列印資料3頁」應更正為「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5張」。
㈡被告蘇俊瑋於本院民國101年6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審理
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及上述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蘇俊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被告蘇俊瑋與少年王○維、廖○暐間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雖2次未依臺北市政府士林區公所所發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完成徵兵檢查,然該2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曾有過2次竊盜前科,均經少年法庭判決處刑確定並已執行,猶未能警惕悔改,依循正當途徑獲得所需,竟一時心起貪念,夥同友人竊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不足取;又身為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之義務,竟
2度於區公所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時,無故未如期到檢,所為已妨害國家徵兵、役政之管理並影響兵役之公平性,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所竊得之財物均為價值不高之腳踏車(價值各約新臺幣
800元至3,000元不等),且部分業經被害人等依法領回,被害人 陳蔡玉環林月秋顏芳玲 亦均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再求償,有偵查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及本院卷附公務電話紀錄3紙可資參佐,本件所為竊盜及妨害兵役犯行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程度均非嚴重,另被告行為時尚未成年,涉世不深,僅因年輕氣盛思慮欠周,以致觸法,且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表示已覓得正當工作,願意以工作所得償還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堪認已有悔改之心,兼衡其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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