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 江義掌 相對人 陳清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 林家禧 於民國98年7月20日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簽立買賣契約,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約定簽約時由第三人林家禧先支付150,000元,餘款2,730,000元於98年12月25日清償,聲請人並先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曾煥力 ,且設定3,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尾款支付,債務清償日期為98年12月25日,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林家禧屆期未依約清償尾款,又第三人曾煥力已於99年11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陳清美,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里段│461-25│旱│16421.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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