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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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寶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100年度司催第1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00年7月25日│153,300元│CD0000000│││1│司法定代理人:王││││││││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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