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9號
原告家專天地金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朝敬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馮長生 等9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80,850元(已扣除對於 張皓鈞 請求之3,200元),應徵裁判費13,771元。 爰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