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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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號  

上訴人邱淯銘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振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狀,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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