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調字第1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相對人 羅明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台南市楠西區,向本院起訴,固提出戶籍謄本供參。然查該紙戶籍謄本為民國111年6月17日所列印,非最新資料。茲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已於112年12月1日將戶籍遷至新竹縣竹東鎮,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可參。再依聲請人提出之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承辦單位戳章係三重三和直營服務中心,顯見,訂約地點亦非本院管轄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現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始為適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