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9號

原告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宏鎰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機車部分,據原告陳報機車市價約新臺幣(下同)121,800元,且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2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認為24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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