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77號原告 鍾明文 本件原告與被告 呂佩雯 間訴請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