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榮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1,78
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紙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