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19號原告 謝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霞 間返還贈與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