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維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郭素廖 因102年度婚字第325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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