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