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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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8號原告 廖秀鳳
謝文豪 謝逸信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鈴毓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江榮華 、 廖文乾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告江榮華、廖文乾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