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256號
原   告 鋐霖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訴訟代理人  許靖旻
被   告  陳哲政 即育鼎消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西湖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25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3,710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3月至7月間向原告訂購鐵立布、葫
蘆束、鍍鋅全牙及鍍鋅突緣帽等貨物,貨款合計新台幣373,
710元,原告已如期交貨完畢,詎被告竟遲未給付貨款之事
實,業據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3,710元,
及自99年10月1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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