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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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沛晴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宛奇安妙膠囊咖啡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劉佳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3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民國104年11月17日向訴外人訂購之系爭3200盒膠囊咖啡於何時匯出款項之說明,並應提出相關證物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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