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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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6號原告 劉嘉珍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書狀程式不合法及未據繳納裁判費之瑕疵,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頁)。查原告並未依前開裁定另行提出正確之起訴書狀,次經查詢本院收費處,原告迄至106年10月13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至第1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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