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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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175號債權人 洪偉民 代理人 洪彩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洺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中,釋明得為全部請求之依據?又請求訴訟
標的金額,其中是否包含 李建樟 與 洪麗惠 ,因何由洪偉民一併請求,請釋明其中多數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