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廖姿婷 律師相對人全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亦設籍於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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