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對其提起之返還買賣價金等訴訟,係獲勝訴判決(本院所為之原判決係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請求,見原判決主文第3項),而未受有不利之判斷,揆諸上揭說明,自難認其有上訴利益可言。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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