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54號聲請人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設在高雄市,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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