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明光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萬5,000元(計算式:100×450=4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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