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1號受裁定人即上訴人甲○○台灣最後住所:
乙○○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甲○○、乙○○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北台中分行、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乙○○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77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甲○○、乙○○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271萬2417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4萬189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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