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58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4月20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
本件聲明人乙○○已為 廖慶珠廖周月雲 所收養,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明人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存續期間,與其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處於停止狀態,因此聲明人對於本生父母及兄弟姊妹間,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明人本於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人之地位,向本院所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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