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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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聲請人 楊子儀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人×34元×10份=680元,倘依聲請人補正之資料顯示,仍有其他債權人時,應再補繳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與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子女 陳韻心 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99年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正本。
七、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自陳,曾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公字第638834號執行命令強制執行,請聲請人說明何時開始遭強制執行?目前是否仍遭強制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薪資債權遭強制執行,請提薪資明細、薪資匯款存摺影本)。
八、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子女陳韻心,每月實際支出各25,000元,請向本院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之學費、伙食費、交通費、雜費等支出數額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就該上開扶養義務,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人?若有,其姓名及其與陳韻心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此外,請說明子女陳韻心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ꆼ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ꆼ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內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完整薪資
轉帳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以及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ꆼ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應說明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以及是否尚有他人同住,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每月1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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