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代理人 李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7年7月10日│16,387元│FA0六三九0五│未濟││1│ 司高國安 ││││四│工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