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即被告 蔣國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國賢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蔣國賢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為被告本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