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周光燦 被告 陳衍達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宛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