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簡逸銘 債務人 許茂松 債務人 李嘉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李碧純 為購置車輛,於民國(以下同)82年3月23日邀李嘉政及許茂松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3萬元,期間3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固定利率年息20%每月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亦約定:債務人李碧純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
(三)因債務人李碧純所欠本金16,664元及自85年1月23日至清償日之利息仍未清償,而債務人李碧純於85年2月25日殁,故請2位債務人應1次清償上述金額予債權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