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債權人 李昇達 上列債權人李昇達因與債務人 李永全 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昇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 李載義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李永全、 李淑靜 、 李莉蓁 、 李秋霈 、 李宜錞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被繼承人李載義除戶前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函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將該法院回函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