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34號聲請人商訊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代理人 蔡和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神乎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忠孝分│99年8月7日│253,386元│CB0000000││││司 陳珠琮 │行│││││├──┼─────────┼─────────┼───────────┼─────────┼────────┼──┤│002│ 唐麗 文化媒體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7月15日│40,000元│AP0000000││││限公司 洪明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