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715號聲請人 吳煌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0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99年度除字第27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不定額股│1│200││├───┼────────────────┼─────────┼────┼────┼────────┼─────┤│002│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不定額股│1│180││├───┼────────────────┼─────────┼────┼────┼────────┼─────┤│003│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不定額股│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