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就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依職權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被告經合法送達,逃匿未到案接調查,此有合法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載;經警按址前往拘提多次,均未晤被拘人乙○○,及命具保人甲○○帶同被告乙○○到案函,認被告乙○○確係逃匿屬實,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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